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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助贷新规!担保费、会员费受冲击,还有半年整改大限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3 23:01:00    

业内热议许久的助贷新规正式落地。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银行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合作,要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针对互联网助贷模式,从贷前、贷中、贷后等各重点业务环节,全面提出规范要求。

《通知》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银行等机构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可以视情况整改或到期自然结清。

合作平台实行名单制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本次《通知》内容共10条,是在现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适用对象包括各大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强调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时,应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

在具体监管要求上,包括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明确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强调业务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规范业务定价机制,细化自主风控要求,防范增信服务机构过度增信风险,压实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其中明确,银行应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并强调,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评价,整体来看,新规将推动银行助贷业务从“流量驱动”转向“合规驱动”,是落实《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填补助贷业务监管空白的表现,也将有效地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在他看来,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也意味着助贷平台需满足严格准入标准(如资质、风控能力),后续,不符合资质的中小平台或被淘汰,行业集中度和合规性均将大幅提升。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同样指出,此次助贷新规针对互联网助贷模式的贷前、贷中、贷后各重点业务环节提出规范要求,除了对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具有直接约束作用,对助贷平台也具有间接约束作用,一方面明确了助贷合作双方的权责分工,强调持牌金融机构对助贷平台的规范管理机制;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贯穿整个文件,信息披露、息费、信用信息管理、贷后等多处条款对保护借款人知情权、选择权产生利好,有助于后续助贷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例如,准入门槛方面将严格把控助贷资质,这充分表明助贷业务不再是“无门槛”业务,有对口合作机构的主责部门。苏筱芮预计,后续助贷从业机构将面临大洗牌,一批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助贷机构将被淘汰出局。

担保费、会员费受冲击

除了准入门槛,此次《通知》也要求,银行应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要求商业银行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

例如,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另外,要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强调,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

其中明确,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若干意见”中曾明确,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若以贷款人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在业内看来,这几点或将对助贷现有业务模式造成重大冲击。

北京商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目前,助贷市场双担保、会员费盛行,有的助贷平台会与多家担保公司合作,将贷款拆分为两部分,息费设置为“24%+X%”的组合,其中24%的部分包括借款利息和融资担保费,而“X%”部分则为担保服务费,由另一家担保公司代收。这看似多了一层增信,但实则是助贷平台借担保机构进行借款账户外的额外收费。

另外,会员费成为不少助贷平台的创收利器,其宣称激活会员即可VIP提额、优先审核、放款加速,但实际上,不少消费者反馈,购买的会员产品名过其实,增加了负债成本,还有很多称并未享受到权益,且后期退费也成难题。

从此次落地的新规看,将有助于整顿此前助贷业务中的收费乱象。苏筱芮指出,“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表明借“咨询费”等变相收费名目突破利率上限的设计将不再可行,“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则通过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强调,保障借款人的切身利益。

另外,苏筱芮认为,此次新规落地后,融资担保业务也被严加监管,例如“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以及“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等,将对此前助贷领域广泛存在的“融担”“双融担”模式产生深远影响,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实力不足、试图将各类成本违规转嫁给借款人的路径将不再可行。

王蓬博则进一步指出,增信服务费需计入综合融资成本,将可能压缩助贷平台和担保机构的利润空间;银行需按实收利息比例支付服务费,且费用支付进度需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匹配,将可能导致助贷平台现金流压力增大;此外,禁止额外收费(如会员费、手续费),此前部分平台通过隐性收费突破36%利率红线的做法,将被禁止。

还有半年过渡整改期

近年来,不少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

《通知》还要求,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相关关键信息,包括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此外,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信息透明度不足,一直是助贷行业的痛点之一。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消费者在不少助贷平台上申请贷款,在操作完所有的贷款申请流程后,页面仅会披露相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案等,大多对实际贷款机构及对应增信机构等,并未明确披露。

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通知》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距离机构合规整改,还有半年时间。

王蓬博认为,全面披露息费、综合成本,禁止违规催收,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整个新规要求来看,相关助贷机构合规投入或进一步增加,如风控系统升级、信息披露优化和服务费限制,也可能进一步压缩利润空间。但长期来看,市场更加规范对头部机构是利好,优质机构有望在普惠金融领域开拓新增长点。

谈及对相关机构后续展业,苏筱芮则建议,机构要认真对标新规内容,逐条梳理需要改进的业务环节,并将相关内容落实在后续助贷合作协议中。对于银行机构来说,需要尽快落实对口责任部门,从协议、业务层面把控好助贷机构的准入以及权责分工,将不合格机构及时清理出合作名单,将合格名单在自有渠道对社会公众实时披露并动态更新;而对于助贷平台来说,需要尽快在过渡期内完成合规整改,尤其需要关注与银行的业务合作模式以及对借款人的收费模式以及面向借款人的权益保护与信息披露工作,力争留在商业银行的总行层面级别合作名单上。

北京商报记者 刘四红